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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纪检监察机构职责权限制度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0-08-11 10:27:48  来源:本站编辑  作者:管理员

 

公司各部门、参控股公司、分公司: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战略决策,全面落实《关于推进呼伦贝尔市直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呼纪办发〔201922号),强化市纪委监委对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扎实履行公司纪委协助公司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专责,切实发挥监督保障执行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主动接受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员工的监督。现就公司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职责、工作权限、制度机制、队伍建设明确如下:

一、主要职责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纪检委员)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三大任务和六项经常性工作职责,根据授权认真履行监察职责,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专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主要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协助公司党委(党支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做好接受市委巡察和公司内部巡查等工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建设。

(二)强化监督第一职责,把政治监督摆在首位,督促推动公司党委(党支部)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企业落到实处,坚决整治贯彻落实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强化日常监督,抓住“关键少数”,督促推动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公司党委管理人员忠诚干净、担当作为;督促推动公司党委(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部门和领域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三)加大对公司党委(党支部)管理人员的监督执纪力度,坚决遏增量、减存量,始终保持公司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准、有效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面净化公司政治生态。

(四)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本公司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本公司非市委管理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于本公司非市委管理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的,报市纪委监委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依法依规开展问责,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党员领导人员,以及公司非市委管理的监察对象依据权限进行问责,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六)加强对公司纪委、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的领导,进一步落实“三个为主”,指导、监察、督促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层层落实监督责任,把管党治党压力传导到基层。

(七)加强对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查处,坚决防止“灯下黑”。

(八)  完成市纪委监委交办、督办的有关工作。

二、工作权限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在工作中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一)公司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公司党委的有关会议,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以及研究决定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其他会议。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其他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有关会议。

(二)公司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从动议酝酿阶段就参与公司党委选人用人工作并实行全过程监督。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就公司党委管理人员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三)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调查公司非市委管理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工作地点在地方、员工管理权限在公司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的,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认为由旗(市、区)纪委监委调查更为适宜的,应当及时与监察对象工作所在地的旗(市、区)纪委监委协商决定,旗(市、区)纪委监委受理后应当认真办理。旗(市、区)纪委监委在工作中发现所在地公司的非市管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的,在征得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对其开展调查处置,调查处置过程中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纪检监察机构通报;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报市纪委监委批准后,开展调查处置,调查处置过程中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纪检监察机构通报。

(四)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确需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措施的,报市纪委监委批准后,以市监委名义实施。

(五)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查办公司党委管理重要人员案件和案情重大复杂的其他案件,必须向市纪委监委报告;对公司党委管理人员给与党纪政务处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向市纪委监委报告。

三、 建立健全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机制

(一)  建立健全情况报告制度

1.定期报告综合工作制度。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每季度向市纪委监委分管(协管)副书记(常委)、副主任(委员)报告全面工作,重要事项随时报告。

2.定期报告专项工作制度。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定期向市纪委监委有关监督检查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等部门报告问题线索处置、案件查办等情况。

3.每年述职述廉制度。公司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结合履职专项考核,每年向市纪委监委述责述廉,驻市国资委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参加。

4.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重大问题情况报告制度。公司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重点关注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会议研究重大问题过程中,树立“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以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向市纪委监委有关监督检查室报告。其中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向市纪委监委有关监督检查室报告,同时报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5.公司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成员违规插手干预企业选人用人、生产经营管理等重要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发现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公司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予以纠正,并向市纪委监委有关监督检查室报告。其中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向市纪委监委有关监督检查室报告,同时报送案件监督检查室。

6.“画像”评价和公司政治生态报告制度。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纪检监察机构每年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状况等情况作出“画像”评价,并对公司政治生态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一并报送市纪委监委有关监督检查室。

7.重要舆情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要将涉及公司重要舆情、重大突发事件等重要情况,及时向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有关监督检查室,驻市国资委或其他主管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报告。发生审查调查安全事件(事故)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市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报告。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1.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对信访举报实行归口受理,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全程登记备查,实行集体研究,办理意见须报市公司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2.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严格依纪依规依法使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建立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严格审批程序,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审查调查安全。每季度向市纪委监委有关监督检查室报送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情况。

3.案件审理管理制度。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分离,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有条件的可以探索审查调查与审理部门分设,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案件审理工作流程。

4.廉洁情况资料库制度。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建立公司党委管理人员廉政档案,实现动态更新,经常分析研究公司“树木”和“森林”情况。

5.二级企业(单位)纪委书记以上级为主提名考察考核制度。二级企业(单位)纪委书记的提名考察以市直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为主。以强化监督为核心,以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为重点,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每年对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开展履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与其任免、薪酬、奖惩等事项挂钩。

(三)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

1.与公司党委协调机制。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要及时向公司党委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者突出问题,纪委书记要经常与党委书记就公司作风建设、廉洁风险、问题线索等交换意见,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推动公司党委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1次公司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推动公司党委准确把握公司政治生态情况,掌握公司领导人员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态。督促推动公司党委切实抓好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移交问题线索处置,做好公司内部巡察工作。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机制。公司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小组,公司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组长,召集公司巡察、审计、财务、党建、组织人事、法律、风险控制等内设机构和监事机构定期沟通情况,及时通报问题,协调相关部门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3.与旗(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的协调机制。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与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的沟通联系,争取工作支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原则,加强与旗(市、区)纪委监委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在与旗(市、区)纪委监委协作开展审查调查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各自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四)  建立健全保障服务机制

1.工作信息沟通机制。市纪委监委有关监督检查室、驻市国资委或其他主管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与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建立信息沟通、定期研判公司政治生态机制,经批准及时向公司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一般性问题,以及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开展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等情况。市纪委监委有关监督检查室一般每两个月召开市直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会议,驻市国资委或其他主管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参加,传达学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党委最新精神,自治区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工作安排,交流工作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2.重要事项督办机制。对市纪委监委交办事项,市纪委监委有关监督检查室要加强跟踪督办,督促市直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办理结果,并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市直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抓好组织实施,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按要求报送办理结果。

3.日常指导服务机制。市纪委监委进一步明确市直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接收文件、参加会议的有关规定。有关监督检查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程序认真办理市直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提请事项,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公司纪检监察队伍

(一)增强“四个意识”,确保政治过硬。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四个意识”“两个维护”体现和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始终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对党绝对忠诚,忠于纪检监察事业,把公司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抓到位、抓到底、抓出成效。

(二)提高履职能力,确保本领过硬。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监察法等法律,学习公司经营管理专业知识,提高专业能力和素养,特别是要提高运用理论政策的本领、调查研究的本领、执纪执法监督的本领、狠抓落实的本领,要强化政治担当,秉公执纪执法,敢于动真碰硬,坚决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要持续深化“三转”,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是第一职责的意识,发现问题是本职,不善于发现问题是不称职,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执法不严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

(三)依规依法依纪,确保精准有序。要增强党章意识和法制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真正做到心中有法、执法懂法、办事依法,成为纪法皆通的专才。要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据依法,精准发现问题,精准把握政策、精准作出处置,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要严守职责边界,每一个环节、每一次调查核实,都要体现法制化、规范化要求,使公司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合规合纪合法,做到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特别是在使用监察法规定的调查措施时,绝不超越市纪委监委的授权范围,严格审批程序,确保依法、有序、安全。

(四)强化管理监督,确保作风优良。要严把公司纪检监察干部入口关,探索建立人员准入和备案制度,拓宽选人渠道,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监督执纪执法业务能力强、熟悉公司经营管理的优秀人才充实到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主要负责人要率先垂范、敢抓敢管,切实担负起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模范,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要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人员果断查处,坚决防止“灯下黑”,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呼伦贝尔市担保公司纪委

                           20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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